Terms of Sale & Delivery
状态:2026年9月
1. Scope of Application
1.1 这些销售和交付条款("条款")适用于所有当前和未来的商业关系,涉及GIEBEL集团任何公司作为相关交易的合同实体("GIEBEL")进行的产品销售和交付以及服务提供。
这些条款仅适用于在其商业或独立专业活动中行事的企业家,以及公共法下的法人实体和公共法下的特殊基金,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1.2 GIEBEL集团通过各种附属公司在国际上运营。
该网站由GIEBEL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地址为德国Bretzfeld,Carl-Zeiss-Str. 5,邮政编码74626。 GIEBEL集团有限公司并不自动成为通过网站下单的合同实体。
特定订单的合同实体根据交付地址和GIEBEL集团的适用商业和运营要求确定。在客户下单之前,适用的合同实体将在订购过程中明确识别,并将在订单确认和发票中说明。
1.3 以下公司可以作为合同实体:
- 德国: GIEBEL Germany GmbH, Carl-Zeiss-Str. 5,74626 Bretzfeld,德国
- 意大利: GIEBEL FilTec S.r.l.,Via Milazzo 34 ter,21052 Busto Arsizio (VA),意大利
- 美国: GIEBEL FilTec Inc.,575 Wharton Dr SW,亚特兰大,GA 30336,美国
- 中国: GIEBEL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302室,3栋,吉州中路1号, 道滘镇,东莞市,广东省,中国
- 香港: GIEBEL亚太有限公司, 香港荃湾新界沙咀道1号,全球广场6楼617A室
- 印度: GIEBEL FilTec印度私人有限公司,D-94,安戈尔工业园,靠近拉尼·查南玛 纳加尔,乌迪扬巴格,贝拉戈维590 008,卡纳塔克邦,印度
GIEBEL可能 会在公司结构变更时更新此列表。
1.4 客户的 自身条款和条件不适用,除非GIEBEL明确书面同意其适用。
如果GIEBEL接受或执行订单而未明确反对客户的条款和条件, 这也适用。
1.5 这些条款 适用于无论合同是通过在线商店、电子邮件、通过GIEBEL销售代表、 单独报价或任何其他约定方式达成。
2. Offers and Contract Formation
2.1 GIEBEL提出的 报价不具约束力,除非明确指定为有约束力或明确说明有约束期。
在订购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产品、价格、规格、交货时间和可用性的信息不具约束力,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2.2 客户下的订单构成 达成合同的有约束力的报价。
GIEBEL对订单的 确认收据不构成接受,除非确认明确说明订单已被接受。
合同 应在GIEBEL明确接受、开始履行或交付订购的产品时成立,以先发生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
2.3 对客户订单的任何 修改或偏离,只有在GIEBEL以书面或文本形式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
2.4 如果客户的订单在适用法律下符合具有约束力的要约,GIEBEL 有权在四周内接受该要约,除非要约中另有说明不同的接受期限或另有约定。
2.5 报价、订单确认、发票或其他文件中的明显 错误应使GIEBEL有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正或撤回受影响的交易。因该 明显错误而产生的损害索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被排除。
3. Contract Documents and Order of Precedence
在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应适用以下优先顺序:
- 个别书面协议 或框架协议;
- 订单确认;
- 适用的要约,包括 明确纳入的技术文件;
- 这些 条款;
- 其他 文件或信息。
个别协议仅在明确偏离这些条款的情况下, 优先于这些条款。
4. Products, Specifications and Technical Changes
4.1 GIEBEL提供的 产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吸附剂 过滤器;
- 干燥剂;
- 配件;
- 标准产品和标准 配置;
- 定制 产品;
- 备件;
- 工程服务和 工程相关交付物。
4.2 客户应提供所有信息和规格,以确定 产品的预期用途及所有技术相关的使用条件。
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完整的信息,GIEBEL的一般产品 规格应在相关范围内适用。
4.3 交付范围 应由订单确认确定,或者在合同通过接受具有约束力的报价而达成的情况下,由适用的 报价确定。
4.4 GIEBEL 保留进行合理技术变更的权利,包括对设计、尺寸、材料、形式、颜色、重量或组件的变更,前提是这些 变更是由于技术发展、法律要求、组件的可用性或其他合法技术原因所导致,且不影响约定的 产品的基本功能和性能。
4.5 对于 定制产品和工程项目,相关订单明确批准的技术规格、图纸、模型和其他文件应为决定性依据。
5. Customer-Specific Products and Production Release
5.1 定制 产品和根据客户要求专门制造的产品仅在客户发出所需的 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5.2 在发出所需的 生产许可之前,订单将保持开放,生产将不开始。
5.3 客户负责审核和批准提交的技术 规格、图纸、CAD数据、3D模型和其他文件。
5.4 如果客户延迟所需的发布或其他必要的合作,约定的 交货日期将相应延长。
5.5 一旦 客户发出了生产释放,客户取消订单的权利应被排除,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如果 客户在生产释放后仍然拒绝接受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履行合同,GIEBEL有权要求支付约定的 合同价格和/或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和额外费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6. Prices, Currency and Payment
6.1 除非 在报价中另有说明,价格应按适用的 报价或订单确认中规定的价格。
除非 另有约定,运输和运费将单独收取。
6.2 发票 应以适用于GIEBEL公司的国家货币开具,该公司作为相关交易的合同实体,除非在报价中另有说明或与客户达成一致。
6.3 Invoices are payable immediately upon receipt and, in any event, no later than 7 calendar days from the invoice date,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agreed in writing. In the event of a significant deterioration in the customer's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or reasonable doubts regarding the customer's creditworthiness, GIEBEL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 advance payment or adequate security.
6.4 所有约定的 付款方式均可使用,包括预付款、发票付款 和GIEBEL明确提供或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
6.5 如果在 合同签订后,出现使GIEBEL合理怀疑客户信用状况或支付能力的情况,GIEBEL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预付款或适当的 担保。
如果 客户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所请求的预付款或担保,GIEBEL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或撤回合同。
6.6 In the event of late payment, GIEBEL shall be entitled to statutory default interest and any further statutory remedies applicable under the governing law.
GIEBEL reserves the right to claim higher damages caused by delay where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6.7 The customer may only set off claims against GIEBEL's claims or exercise a right of retention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and provided that the customer's counterclaim has been finally adjudicated, is undisputed, or has been expressly acknowledged by GIEBEL.
7. Delivery and Delivery Dates
7.1 Delivery dates stated by GIEBEL shall only be binding if expressly designated as binding.
7.2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timely clarification of all technica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and the proper fulfilment of all obligations of the customer.
This includ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 of drawings, specifications, approvals, releases, technical information, advance pay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or cooperation required from the customer.
If the customer fails to fulfil such obligations on time,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ly.
7.3 Partial deliveries shall be permissible where reasonable for the customer or where agreed.
7.4 If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occur for which GIEBEL is not responsible and which materially affect production, procurement or delivery,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impediment plus a reasonable restart period.
此 情况包括,特别是,罢工、停工、劳动争议、 流行病、疫情、官方措施、隔离令、自然灾害、 战争、武装冲突、恐怖主义、供应链中断、原材料或组件短缺、能源短缺以及其他超出GIEBEL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这也适用于此类情况影响GIEBEL的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况。
7.5 如果这种 障碍持续不可预见的时间,并使得履行 在商业上不合理或不可能,GIEBEL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撤回受影响的合同部分。
GIEBEL 应及时通知客户。已收到的未交付商品的付款应根据适用法律退还受影响的合同部分。
7.6 如果GIEBEL 在交货上延迟,客户的权利应由适用法律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索赔应受这些条款第16条的约束。
8. Shipping, Transport Costs and Transfer of Risk
8.1 GIEBEL 应将产品交付至订单中指定的交货地址, 除非另有约定。
客户可以在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从GIEBEL处提取产品。
8.2 运输 和运费应单独收取,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8.3 除非在报价或订单确认中另有约定,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应在产品交付至约定交货地址时转移给客户。
在客户提货的情况下,风险应在产品交给客户或客户的承运人时转移。
8.4 如果发货 或交付因客户原因而延迟,风险将在产品准备好发货或提取时 转移给客户。
8.5 如果客 户未能接受,风险将在客户违约时转移给客户,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
9. Customer Cooperation and Acceptance
9.1 客户应及时 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信息、批准、释放、文件和其他 合作。
9.2 如果明确 同意技术批准、客户释放、检查或验收作为进一步履行的 前提,相关订单应保持开放,直到该批准、释放、检查或 验收完成。
9.3 除非另有 明确同意并且法律允许,否则不适用自动接受。
9.4 因缺失或 延迟的客户合作导致的延迟应相应延长交付或履行期限。
10. 包装
10.1 GIEBEL 应根据约定的运输类型和适用的法律要求适当包装产品。
10.2 客户要求的 特殊包装要求必须在订单接受之前达成一致,并可能导致 额外费用。
10.3 包装 应根据交付地点的适用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退回或处置。
11. Inspection and Notification of Defects
11.1 客户应在 合理期限内检查交付的产品,以确认其与订单的一致性 以及外部可识别的缺陷、短缺或运输损坏。
11.2 任何外部 可识别的缺陷、短缺或运输损坏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GIEBEL。
11.3 缺陷 在初步检查中无法合理发现的 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
11.4 客户 应向GIEBEL提供所有合理 所需的信息和证据,以调查所述缺陷。
12. Warranty and Defects
12.1 除非 另有明确约定,基于缺陷的索赔法定保修期应为 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强制性 法定条款不受影响。
12.2 GIEBEL 最初有权通过修理 缺陷产品或提供无缺陷替代产品来提供补充履行,具体由 GIEBEL合理决定,并遵循适用法律。
12.3 GIEBEL 应承担补充履行所需的必要费用,范围 由适用法律规定。
因产品被运输到与 约定履行地点不同的地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排除或限制。
12.4 如果 补充履行失败或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合理进行,客户可以根据 适用法律行使可用的救济,包括撤回合同或减少 购买价格(如适用)。
客户 一般应给予GIEBEL合理的机会来修复 缺陷,然后再行使进一步的救济,除非适用法律不要求。
12.5 补充履行 不应自动导致整个产品的新保修期。
如果更换了 单个组件,则与更换组件相关的任何法定或合同保修期应根据 适用法律确定。仅因更换而导致的整个产品保修期的普遍延长或 重新开始不应成立。
12.6 产品 描述、技术数据和规格仅在明确纳入合同的范围内构成约定的 质量特征。
一般 广告、公开声明和宣传材料不构成合同保证,除非另有明确 约定。
12.7 GIEBEL不 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证,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第三方提供的 制造商保修不受影响。
12.8 保修 索赔应被排除,前提是缺陷是由于不当使用、安装不当、未经 授权的修改、不适当的操作条件、正常磨损、与约定目的相 悖的使用,或使用未获得GIEBEL批准的组件或材料造成的,除非客户 证明相关情况并未导致缺陷。
13.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IEBEL Know-how
13.1 GIEBEL的产品、技术概念、设计、图纸、CAD文件、3D模型、计算、规格、工程 文件、流程、方法、专有技术及其他技术或商业信息的所有 知识产权应归GIEBEL或相关权利持有者所有。
13.2 客户仅应获得合同明确授予的使用权或为合同使用产品所必需的 使用权。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交付产品或文件不应导致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转移。
13.3 GIEBEL的 专有技术应仍为GIEBEL的财产。
客户 不得使用、复制、披露、反向工程、转让或 以其他方式利用GIEBEL的机密专有技术或技术文档,超出合同明确允许的目的。
13.4 GIEBEL提供的图纸、 CAD文件、3D模型、计算和其他文档不得 在未获得GIEBEL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复制、披露给第三方、商业利用或用于制造竞争产品,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13.5 GIEBEL 保留对标记为机密或 以其他方式可识别为机密的文件和材料的所有权利。
应 要求,此类文件应在法律和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被归还或删除。
14. Customer Materials and Third-Party Rights
14.1 客户提供的图纸、 CAD文件、规格、商标、标识、样品、数据和其他材料仍为客户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或知识产权。
14.2 客户授予GIEBEL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使用此类材料的权利。
14.3 客户保证,按照合同使用客户提供的材料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14.4 客户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偿并使GIEBEL免受因客户提供的材料、规格、设计或指示造成的第三方索赔。
§ 15 Confidentiality
15.1 各方 应对在合同关系中从另一方收到的所有机密信息保密。
机密 信息包括,特别是,技术信息、图纸、CAD数据、 3D模型、计算、价格、商业信息、商业计划、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理可识别 为机密的信息。
15.2 机密 信息仅可披露给员工、关联公司、 专业顾问、分包商或服务提供商,前提是披露是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并且接收方须遵守 适当的保密义务。
15.3 保密 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 在不 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公开可用;
- 已合法知晓的 接收方;
- 从 第三方合法接收且没有保密义务;或
- 必须根据 强制性法律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披露。
15.4 保密 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然有效,只要信息保持机密或构成 适用法律下的商业秘密。
16.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16.1 在 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GIEBEL仅对可预见的、直接的和 合同典型的损害承担因疏忽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16.2 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GIEBEL不对间接或 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生产损失、业务损失、 收入损失、使用损失或对不构成 交付产品一部分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
16.3 责任的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故意隐瞒缺陷、明确承担的保证或强制性产品责任条款的情况。
16.4 如果GIEBEL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责任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制为可预见的、直接的和合同典型的损害。
16.5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GIEBEL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索赔的总责任应限制在GIEBEL适用的商业责任保险所覆盖的金额内,除非损害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或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在合理要求下,GIEBEL可以提供其相关保险覆盖的适当证据。
16.6 GIEBEL通常不对因安装或使用未由GIEBEL制造或指定的零件、组件或材料而造成的缺陷负责,前提是这种使用是客户要求或接受的,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16.7 GIEBEL不对客户或客户聘请的第三方进行的安装工作负责,除非损害是由于GIEBEL提供的产品或说明中的缺陷造成的,并且根据适用法律必须承担责任。
16.8 上述限制也适用于GIEBEL员工、高级职员、代表、代理人和分包商的个人责任,前提是法律允许。
16.9 根据适用的产品责任立法,必须承担责任的索赔不受影响。
17. Retention of Title
17.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GIEBEL应保留交付产品的所有权,直到根据相关合同关系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为止。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所有权的保留还应保障因与客户的持续业务关系而产生的索赔。
17.2 客户应妥善处理受所有权保留的产品,并在适用法律要求或GIEBEL合理要求的情况下,适当投保以防火灾、水损和盗窃等风险。
17.3 客户应及时通知GIEBEL任何影响受所有权保留产品的扣押、查封或其他第三方干预。
17.4 客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受所有权保留的产品。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客户特此将因该等转售而产生的索赔转让给GIEBEL,金额为受所有权保留产品的购买价格。
17.5 客户不得在未获得GIEBEL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质押、作为担保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对受所有权保留的产品设定负担。
17.6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未能按时付款,GIEBEL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行使可用权利,包括要求返还受所有权保留的产品。
收回产品并不自动构成合同的撤回,除非GIEBEL明确声明撤回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8. Use of Affiliates and Subcontractors
18.1 GIEBEL 可以 使用 GIEBEL 集团内的关联公司以及合格的 分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来履行 合同义务。
18.2 使用 另一家 GIEBEL 集团公司或分包商本身不会导致 合同实体的变更。
在订单确认和发票中 确定为合同实体的公司 应继续作为合同方,受适用法律的约束。
18.3 GIEBEL 可以 与关联公司、分包商和服务提供商共享履行合同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前提是 符合适当的保密和数据保护要求。
19. Export Control, Sanctions and Embargoes
19.1 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海关、制裁、 禁运、反恐和适用于 GIEBEL 产品的购买、转售、出口、进口、转让或使用的外贸法律法规。
19.2 客户应向 GIEBEL 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信息,以 评估出口管制和制裁要求,包括有关的信息:
- 最终客户;
- 最终用户;
- 目的国;
- 预期最终用途;以及
- 任何其他适用于出口管制或制裁合规所需的信息。
19.3 客户应获得所有进口、出口、转让或使用产品所需的许可证、执照和批准,除非获得这些许可证的责任已明确由 GIEBEL 承担。
19.4 客户不得转售、转让、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受制裁的个人、实体或目的地提供产品,或用于禁止的最终用途。
19.5 GIEBEL 有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停履行、拒绝交付、取消或撤回 受影响的合同,如果GIEBEL合理判断履行可能违反适用的 出口管制、制裁、禁运或外贸要求,或使GIEBEL或其他GIEBEL集团公司面临重大法律或监管风险。
19.6 客户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偿GIEBEL因客户 违反适用的出口管制、海关或制裁要求而导致的索赔、罚款、损失和费用。
20. Data Protection
各方应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律,以履行合同。
有关GIEBEL Group GmbH和/或相关GIEBEL集团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信息可在适用的 隐私 政策 中找到,该政策已在GIEBEL网站上发布。
21. Technical Data, Sensors and Customer Data
21.1 某些 GIEBEL产品可能包括能够将与产品相关的数据传输到客户自身系统的传感器或其他技术组件,包括通过 Modbus RTU。
21.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类数据将保留在客户的系统内, 并不会传输给GIEBEL或被GIEBEL访问。
21.3 GIEBEL不提供或运营云平台或远程数据接口,以处理此类 客户本地传感器数据,除非在单独的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22. Cancellation and Withdrawal
22.1 客户取消已接受的订单需获得GIEBEL的事先书面同意, 除非客户享有法定的强制取消权。
22.2 对于定制产品,生产发布后取消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排除。
22.3 如果 GIEBEL 同意取消,GIEBEL 可以向客户收取与取消相关的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和 支出以及所有其他法律上可追索的金额。
22.4 客户应对已经 专门采购、制造或委托为客户订单的产品或组件负责,并且这些产品或组件不能合理地用于其他地方,受适用法律的约束。
23. 转让
23.1 客户不得在未获得 GIEBEL 事先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关系中产生的索赔、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适用法律允许。
23.2 GIEBEL 可以在 GIEBEL 集团内转让索赔并转移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公司重组、合并、收购、业务转让或类似交易中,前提是适用法律允许。
24. Force Majeure
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的履行失败或延迟负责,这些事件是无法合理预防或克服的。
此类事件 包括,特别是,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流行病、疫情、政府措施、制裁、禁运、劳动争议、罢工、停工、能源短缺、运输中断、供应链中断、原材料或组件短缺、影响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事件,以及类似事件。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
25.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25.1 如果使用 GIEBEL提供的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GIEBEL应根据适用法律和本 节的要求,尽合理努力为客户获得继续使用该产品的权利,或修改或更换该产品,以避免侵权。
25.2 客户应及时通知GIEBEL任何关于 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索赔,并应提供合理的协助以辩护该索赔。
25.3 GIEBEL 不对以下原因导致的侵权索赔承担责任:
- 客户提供的 规格或设计;
- 客户或第三方所做的 修改;
- 将产品与 GIEBEL未提供或批准的产品组合;或
- 在其 商定或预期用途之外使用该产品。
26.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各方 应遵守适用于其各自合同义务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客户应确保产品在使用地点符合所有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适用的安全、环境、安装和操作要求。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GIEBEL不承担因客户的预期使用或产品的本地安装而单独要求的地方批准、许可证或认证的责任。
27. Governing Law, CISG and Jurisdiction
27.1 合同关系应仅受适用于作为合同实体的GIEBEL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管辖,排除其法律冲突规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7.2 该 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不适用。
任何其他国际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的适用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排除。
27.3 以下国家特定条款适用:
德国 – GIEBEL Germany GmbH
合同关系应受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实质法管辖。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GIEBEL Germany GmbH 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法院应具有专属管辖权。
GIEBEL Germany GmbH 还应有权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意大利 – GIEBEL FilTec S.r.l.
合同关系应受意大利的实质法管辖。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GIEBEL FilTec S.r.l. 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法院应对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美国 – GIEBEL FilTec Inc.
合同关系应受乔治亚州的实质法管辖,不考虑其冲突法规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位于或对乔治亚州亚特兰大有管辖权的州和联邦法院应对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中国 – GIEBEL Technology (Dongguan) Co., Ltd.
该 合同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质性法律管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GIEBEL Technology (Dongguan) Co., Ltd. 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有管辖权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
香港 – GIEBEL 亚太有限公司。
该 合同关系应受香港法律管辖。
香港的有管辖权法院应对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印度 – GIEBEL FilTec India Pvt. Ltd.
该 合同关系应受印度的实质性法律管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GIEBEL FilTec India Pvt. Ltd. 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的有管辖权法院应对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7.4 适用于履行地点、交付地点、使用地点或其他适用于相关交易的强制性法定条款应保持不变。
28. 语言
28.1 这些条款 以英语发布。
可能会提供德语、意大利语、中文、印地语或其他语言的翻译,以便于参考和信息目的。
28.2 如果英语版本与任何翻译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不一致或差异,英语版本应优先适用,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9. Notices and Communication
除非 法律强制要求,否则GIEBEL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可以以书面或文本形式进行,包括通过电子邮件。
客户应确保GIEBEL拥有相关商业、技术和会计联系人的最新有效联系方式。
30. 可分割性
如果这些条款的任何条款在整体或部分上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各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最接近原条款商业目的的有效条款替换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
31. No Waiver
GIEBEL未能行使或执行这些条款下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放弃仅在明确以书面形式作出时才有效。
32. Amendments to These Terms
GIEBEL可以修改这些条款以适用于未来的商业关系。
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款版本应为合同签订时有效的版本,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对这些条款的个别修改或偏离需经GIEBEL书面确认。
33. Contracting Entity Information
相关合同实体应在订购过程中以及在适用的订单确认和发票中予以识别。
GIEBEL集团公司的当前企业信息可能会在GIEBEL集团网站上发布,并可能不时更新。
网站运营商是:
GIEBEL 集团有限公司
卡尔-蔡司街5号
74626 布雷茨费尔德
德国
由董事总经理代表:海因里希·拉斯,首席执行官